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5〕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2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9〕31号)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支持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助推实体经济发展通知如下:
一、培养职业(工种)范围及培养对象
(一)培养职业(工种)范围。以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适应产业变革、技术变革和企业技术创新为目标,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链及重点产业发展,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职业(工种)范围(见附件),培养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二)培养对象及人数。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供给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新入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学历人员),纳入新型学徒制培养范围。
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省下达的培养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新型学徒年度培养人数。
二、培养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分支机构;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二)培训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属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需有设立证明);
2.具备培训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出具培训收费税务票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与企业(包括本企业集团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大型企业设立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具备能力的可承担本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大型企业认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大型企业拟依托本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企业需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7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材料核对、实地勘验和公示无异议,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方可实施。
参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2021年10月1日以后新设立或新增培训范围、变更培训地址的,应符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三、培养模式和内容
(一)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二)培养内容。培养内容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质量意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四、培养目标和期限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但培训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00课时(含考核评价),其中在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课时应不少于140课时。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期限由企业结合岗位技能需求和学徒的技能水平确定。
五、培养管理
(一)制定培养方案。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需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岗位名称、培训目标、职业能力描述、培训期限(明确专业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等课程培训时间)、教学资源配置、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含参考教材)、考核评价方式、培训实施计划等内容。
(二)确定学徒人选。企业应从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中,选拔政治思想觉悟高、学习愿望强的人员为学徒人选。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
1.学徒培养目标为中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2.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工的,学徒人选需具有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取得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3.学徒培养目标为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具有高等及以上职业学院(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学徒人选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且所学专业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相近的,培养时间应不少于1年。
4.学徒培养目标为高级技师的,学徒人选需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时间应不少于2年。
对已取得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相同或高于学徒培养岗位目标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再确定为该培养岗位目标学徒人选。
(三)确定企业导师。企业应从获得市级以上技能荣誉称号、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或企业认定的具有导师资格等技术技能型人才中,选拔学徒人员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应为本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本企业就业3年以上且在岗在位,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每名企业导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8人,不得跨企业、跨行业、跨技术技能领域带徒。
(四)签订合作协议。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技工院校对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学徒,可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徒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毕业证书。
参与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层次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应为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五)确定专职指导教师。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学徒的指导教师,承担学徒的教育培训任务。原则上,每个班次不超过30人,每名专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徒不得超过60人。
(六)学徒信息登记。拟开展学徒培养的企业,须在确定培养对象、培养导师和培训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后,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行学徒培养信息登记,经系统审核后生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系统审核确认,形成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信息库,作为补贴申领发放的相关依据。未经网上学徒信息登记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七)材料备案。企业须在完成学徒信息登记后,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导师资质材料、培训机构指导教师资质材料以及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申请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人员花名册》等凭证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备案。
(八)实施培养。企业导师要针对学徒职业素养和操作技能状况,按人细化带徒计划,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对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结合学徒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学徒培训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技能岗位的要求,选定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要利用远程培训、“互联网+”、集中授课、一对一指导、实操训练等方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实施线上培训的,线上培训课时数,不得超过理论培训课时的40%。对存在缺勤情形的学员,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在申领补贴前及时组织补课完成相应课程培训。
(九)考核评价。企业应在学徒培养期满,对每个学徒培养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评价意见、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十)档案管理。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学徒培养实名制信息台账,详细记录学徒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培训日志、开班及结业照片、工作总结、培训补贴申请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或建立电子培训档案留档,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六、培养资金
(一)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