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浏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133号 2002-12-25
浏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调整其分级定额征收标准的请示》(浏政[2002]21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元/M2)4.00 3.30 2.60 1.90 1.20 0.60 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