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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人社发〔2018〕47号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湖州市开发区社发局、太湖旅游度假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集聚更多大学生来湖就业创业,进一步规范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了《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在湖就业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7〕108号)和《湖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就创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

实训是指在校大学生寒暑假假期内和毕业年度内(最后一个学年)进行的相关实训、实习和实践活动。

实训基地主要包括以下范围:经县区及以上人力社保或相关部门认定并备案的各类实训、实习和实践基地。已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直接按同级实训基地备案。实训基地实行属地管理,拟认定实训基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认定(备案)。

第三条  实训基地认定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大学生的实训岗位;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实训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实训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三)高校或相关部门与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已签订实训、实习或实践基地建设协议或已挂牌。

第四条  实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发布实训岗位,接受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

(二)接受实训报名,制定实训方案,落实实训措施;

(三)为实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申报实训生活补贴;

(四)对实训人员实训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出具实训考评意见;

(五)吸纳或推荐实训人员就业。

第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统筹管理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工作:

(一)负责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实训基地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备案)工作;

(三)负责协同做好实训招聘活动组织及有关实训生活补贴审核、拨付工作;

(四)负责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监督检查。

县(区)级实训基地一般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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