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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2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了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激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活力,满足特定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8〕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详见附件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去世或者相关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时,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

二、服务标准

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结算,并接受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四、服务内容

1.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形成区级服务机构库。库内服务机构要按照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提供服务。

2.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助餐服务。

3.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政、康复理疗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的评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实施。

4.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按照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

5.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入住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6.服务对象连续入住医院10日以上,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住院证明和陪护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陪护人员雇佣费用。陪护人员应在区级服务机构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托养中心、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中雇佣。

五、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

负责牵头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负责全市市区政府服务机构监管,会同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分类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分别建立康复保健、助餐、家政服务3类市级服务机构库,每类机构原则上不少于6家、不超过20家;对服务机构库进行动态管理,接受入库申请,每年集中开展1次审核;因机构清退、经营等原因,及时增补服务机构。每年牵头开展1次政策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服务需求和市场变化,每年调整1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资金的测算分配。

(二)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级资金,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市级资金。

(三)市卫健委。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康复保健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康复保健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四)市市场监管局。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助餐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助餐服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五)市人社局、商务局。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家政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家政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六)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牵头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在3类市级服务库中各选择至少2家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建立区级服务机构库。因机构清退、经营等原因,及时从市级服务机构库中增补服务机构,确保服务不受影响。负责辖区服务机构监管,按要求做好服务对象评估、核定及数据统计、信息报送、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信访投诉处理、舆情应对等工作。

(七)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与市级财政部门清算项目资金,配合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向服务机构拨付资金。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本级配套资金。

(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

全面掌握符合条件服务对象情况,宣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帮助服务对象及时申请服务,协助做好服务监督、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服务监管

(一)建立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

1.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

2.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

3.一年内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3次以上;

4.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和结算;

5.实际服务内容和申报服务内容不符;

6.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

7.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9.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可依法依约停止其服务工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准入信息;

2.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套取现金或者将老年人服务额度转移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

3.冒用老年人资料提供虚假服务;

4.服务满意率未达到90%;

5.其他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加强服务监管与监督。

1.建立“事中监管”机制。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具体监管方案,采取抽单、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服务真实性、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事中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2.完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除涉及个人隐私、个人基本服务信息、政府保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在相应渠道公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完善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机制。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托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公布监督服务电话,受理相关咨询、投诉。

七、资金筹集及拨付

(一)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资金拨付。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资金实行年初分区预拨制度,市民政局于年初根据上年度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服务资金结算等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三)资金结算。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由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

八、其他事项

1.各县(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继续优化实施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民〔2017〕136号)、《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服务收费参考意见》(合民〔2014〕105号)同时废止。

3.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2.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附件1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审核、审批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当月申请,下月生效。

一、办理条件

1.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

2.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二、办理方式

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

3.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须由居(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两级盖章)。

四、办理流程

1.社区(村)办理申请。

2.街道(乡镇)审核上报。

3.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定。



附件2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服务类别

服务项目

大类

服务项目小类

编号

服务项目细类

合同参考价

备注

康复保健服务

功能训练

日常生活能力

训练

1

饮食动作训练

20元/次

2

脱穿衣服训练

20元/次

3

整洁梳洗训练

20元/次

4

咀嚼吞咽辅助训练

20元/次

5

语言障碍功能辅助训练

20元/次

平衡训练

6

移位训练

20元/次

7

使用助行器训练

20元/次

8

上下楼梯训练

20元/次

9

轮椅使用训练

20元/次

益智训练

10

手工训练

24元/次

11

文娱和学习训练

30元/次

推拿按摩

12

部分肢体

50元/30分钟

13

全身

80元/30分钟

灸   法

14

艾条灸理疗

40元/30分钟

助餐服务

餐饮服务

送餐入户

15

一荤、一半荤、一素

10元/份

16

一荤、一半荤、两素

12元/份

17

一荤、两半荤、一素

15元/份

18

面点

不高于市场平均价

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内就餐

19

老人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根据助餐机构实际价格执行

家政服务

个人卫生

服务

上门助浴

20

半自理老人

50元/次

21

失能老人

100元/次

站点助浴

22

自理老人

20元/次

23

半自理老人

40元/次

24

失能老人

80元/次

25

理发

20元/次

26

口腔护理

30元/次

27

协助更衣

15元/次

28

面部清洁和梳头

15元/次

29

指甲修剪

20元/次

家政服务

住家型

30

生活照料、日常家务、做饭等

120-150元/天

早出晚归型

31

生活照料、日常家务、做饭等

100-120元/天

临时钟点工

32

买菜做饭

35元/小时

33

房间整理

35元/小时

34

清洗衣物、窗帘等

35元/小时

35

代购代办

15元/小时

室内保洁

36

居室日常保洁

35元/小时

不含灯具、建筑垃圾清运、地毯清洗

陪同就医

服务

37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者者代为

取药

15元/小时

生活陪伴

38

陪同老人外出访友,参加社会活动等

15元/小时

关于《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0年9月1日,《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现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

自2013年起,我市实施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为市区城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维修服务、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6大类服务,惠及1.8万名老年人。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培育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服务人才,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该政策已很难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适应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8〕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形成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对老年人反映的不能就近享受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以及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扩大供给范围、打通政策通道等措施,予以解决。

(二)以凭单制形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分类建立服务机构库,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以竞争机制倒逼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品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1月起,市民政局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政策实施情况,了解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初稿,在先后2次征求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全面激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活力,切实满足特定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五、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去世或者相关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时,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

(二)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服务方式。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结算,并接受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四)服务内容。

1.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合同。库内服务机构要按照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服务。

2.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助餐服务。

3.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政、康复理疗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的评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实施。

4.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按照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

5.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入住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6.服务对象连续入住医院10日以上,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住院证明和陪护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陪护人员雇佣费用。陪护人员应在区级服务机构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托养中心、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中雇佣。

(五)申请办理流程。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审核、审批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当月申请,下月生效。

一是办理条件。

1.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

2.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二是办理方式。

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

三是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

3.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须由居(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两级盖章)。

四是办理流程。

1.社区(村)办理申请。

2.街道(乡镇)审核上报。

3.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定。

六、创新举措

(一)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扩大供给,形成适度竞争。

调整前,各区(开发区)公开招标确定1个中标服务商,为辖区服务对象提供6大类居家养老服务。

调整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分类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建立康复保健、助餐、家政服务3类服务机构库。每类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6家、不超过20家。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至少2家服务机构,按照服务项目清单提供服务。

(二)打破政策壁垒,建立通道,满足多元需求。

调整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包括社区养老助餐服务机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社区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老年人对此意见较为集中。

调整后,

1.将社区养老助餐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助餐服务。

2.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政、康复理疗,以及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等服务。

3.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购买租赁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可享受政府购买居养老服务补贴。

4.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政府购买居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5.服务对象连续入住医院10天以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住院期间陪护人员雇佣费用。

(三)完善服务监管,明确职责,建立退出机制。

调整前,没有具体明确相关单位监管职责和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调整后,

1.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市直部门依据职责,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2.明确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等9类情况,实行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对提供虚假准入信息等5类情况,停止服务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 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

七、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市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市直部门参加的监管的机制,保障服务对象权益。

二是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预算,按照1:1的比例进行承担。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的宣传,使服务对象、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深入了解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调整变化。

二是加强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过渡期的服务标准不降,服务内容不少,服务质量不减。

三是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熟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操作程序,为老年人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