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3-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受理机关。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期限为每年的6月30日前。
(三)申请范围。困难减免按年办理,税务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当年申请困难减免。
(四)申请资料。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1)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账页复印件,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及社保费证明等);
(2)按征期缴纳的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凭证(除因关停、受灾等导致缺少资金无法纳税的外,纳税人在困难减免申请得到批准之前,应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和期限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