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6年第21号
)的规定,现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
二、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三、其他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 (
杭地税一[2005]135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杭地税一〔2006〕114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废止《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1日
关于废止《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