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冷水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149号 2004-10-10
冷水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及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予以调整的请示》(冷政[2004]2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元/M2) 2.8 2.3 1.8 1.3 0.8 0.5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