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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规发〔2018〕6号

USHUI.NET®提示: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06-06规定,现行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9月 27日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地点问题

对水资源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并传送至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税。

二、宁东地区取用水企业水资源税纳税问题

从宁东水务公司、长城水务公司购买水资源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地表水其他行业税额标准执行,取水量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核定;购买水资源同时为宁东地区居民和企业再供水的,以再供水单位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参照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分别计量。宁煤集团水电分公司从大泉水源地的取水量由灵武市水务局负责核定,并将取水量信息传递至宁东地税局。

其他地区工业园区有上述类似取用水情况的,参照宁东地区取用水企业水资源税纳税方式执行。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用水企业尽快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税额标准问题

(一)自建供水设施用于居民生活用水

对自建供水设施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由自建供水设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能够计量的,按照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不能计量的,一律按照取用水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实际情况变更用途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公共绿化取用水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鼓励使用再生水进行公共绿化,对公共绿化取用水按照具体取用水类型所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三)农产品取用水

对农产品种植加工取用水应区分用途并分别计量。农产品种植取用水按照农业生产取用水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农产品加工取用水根据其水源类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的适用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不能区分用途并分别计量的,根据其水源类型,一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四)高尔夫球场取用水

对高尔夫球场除企业生产经营取用水外,还承担公共绿化职责的,应区分用途并分别计量。对公共绿化取用水根据其取用水类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对生产经营取用水仍按照特种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不能区分用途并分别计量的,一律按照特种行业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实际情况变更用途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其他问题

(一)矿井疏干排水回收的界定

煤矿经营者为矿井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纳税人。对于矿井疏干水排入集中蓄水设施后再利用部分,按照回收利用疏干排水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其余按地下水相应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再利用水量和外排水量按比例分摊到相应煤矿。煤矿企业应加强取水、用水、排水等节点计量监测,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量核定。

(二)欠缴水资源费问题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0,但考虑到部分地区还存在欠缴、缓缴水资源费等实际情况,为确保水资源费能够足额征缴入库,对于历史欠缴的水资源费,仍然按照原水资源费标准计征。

(三)水资源税“垫支”问题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原未开征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的灵武市、红寺堡区、泾源县、彭阳县,过渡期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垫支的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税,由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予以考虑解决,并在2018年6月1日前择机按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四)超采区范围的界定

超采区的范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号,详见附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超采区范围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目前我区有5个超采区,总面积741平方公里,其中,银川市1个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石嘴山市4个超采区,面积447平方公里。
(一)一般超采区。
1.银川市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西夏区西绕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