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的模式和流程,现就明确南宁市市区(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项目已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复且涉及应税土地的,其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税务机关须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及相关审批材料进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临时用地、租用土地和其他非法用地除外)。
二、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的解读
近年来,南宁市在对农用地转用时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口径不一致、加收耕地占用税滞纳金的标准不统一、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档案资料不完整、征收依据不足等问题。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现对南宁市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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