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钦州市主城区及钦州港区应税土地
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市区 |
土地等级 |
地段范围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
调整前 (桂政函〔2015〕225号标准) |
调整后 |
||||||||||
主城区 |
A区:东北向从永福西大街新华路口起,向西沿永福西大街,往南沿文峰北路、文峰南路,向东沿新兴街,往北沿新华路至永福西大街路口范围内。 |
一 |
A区列举地点:永福西大街(新华路口起至文峰北路口),文峰北路,文峰南路(南珠西大街路口起至新兴街路口),新兴街(新华路口起至文峰南路口),新华路(永福西大街路口起至新兴街路口),钦州湾大道(大花园转盘起至永福西大街路口),人民路(大花园转盘起至新兴街路口),广场路,子材西大街(新华路口起至文峰北路口),新阳街,南珠西大街(新兴街路口起至文峰北路口),协盛商业广场及其步行街。 |
11 |
9.9 |
||||||
二 |
A区其他土地。 |
8 |
7.2 |
||||||||
B区:东面以钦江为界,北环南路(东延长线)以南,西北向以西环北路为界,往南沿北部湾北大道,向东沿金海湾西大街至钦江范围内除A区外的其他区域。 |
二 |
B区列举地点:钦州湾大道(永福西大街路口起至银河街路口),银河街,鸿发街及鸿发市场,永福路,滨江北路(永福大桥起至子材大桥),子材西大街(文峰北路口起至北部湾北大道路口),子材西大街(滨江北路口起至新华路口),南珠西大街(文峰北路口起至北部湾北大道路口),南珠西大街(新兴街路口起至滨江南路口),人民路(新兴街路口起至一马路口),文峰南路(新兴街路口起至二马路口)。 |
8 |
7.2 |
|||||||
三 |
B区其他土地。 |
6 |
5.4 |
||||||||
北面C区:东面以钦江为界,南北二级公路以南,北面从汽车北站起,往南沿钦州湾大道,向东沿北环南路(东延长线)至钦江范围内。 |
四 |
北面C区内的土地。 |
4 |
3.6 |
|||||||
|
市区 |
土地等级 |
地段范围 |
每平方米年税(元) |
|||||||
|
调整前 (桂政函〔2015〕225号标准) |
调整后 |
|||||||||
|
主城区 |
东面C区:西面以钦江为界,北环南路东延长线以南,东面由北往南沿蓬莱北大道北延长线、蓬莱北大道、蓬莱南大道,向西沿金海湾东大街至钦江范围内。 |
三 |
东面C区列举地点:永福东大街,子材东大街,南珠东大街(钦江大桥头起至钦廉街路口),蓬莱北大道,扬帆北大道,北部湾国际建材商贸城,东盟商贸城,安州大道(南至金海湾东大街路口),金海湾东大街(金海湾大桥头起至蓬莱南大道路口),扬帆南大道(南珠东大街路口起至金海湾东大街路口)。 |
6 |
5.4 |
|||||
|
四 |
东面C区其他土地。 |
4 |
3.6 |
|||||||
|
西面C区:东北向从南珠西大街北部湾北大道路口起,向西沿南珠西大街,往南沿乘风大道(南延长线),向东沿金海湾西大街,往北沿北部湾北大道至南珠西大街路口范围内。 |
四 |
西面C区内的土地。 |
4 |
3.6 |
||||||
|
D区:钦州市中心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除A区、B区和C区外,其他均属D区范围。包括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含同钦南区犀牛脚镇交叉范围)和滨海新城(含同钦南区沙埠、尖山、大番坡等各镇交叉范围)。 |
四 |
D区列举地点:金海湾东大街(蓬莱南大道路口起至黎合江转盘),安州大道(金海湾东大街路口以南路段),东盟农产品大市场(南北高速出入口处)。 |
4 |
3.6 |
||||||
|
五 |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期控规范围。 |
2 |
1.6 |
|||||||
|
D区其他土地。 |
2 |
1.8 |
||||||||
|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A区:钦港铁路以西,果鹰大道以南范围内。 |
三 |
A区列举地点:钦州港大华房地产一期、二期范围内,从勒沟铁路边起至勒沟大桥止(含源海路)。 |
6 |
4.8 |
|||||
|
四 |
A区其他土地。 |
4 |
3.2 |
|||||||
|
B区:钦州港区内,除A区外的其他区域。 |
五 |
B区内的土地。 |
2 |
1.6 |
||||||
同一道路两侧土地的税额标准相同。若处于不同等级交汇点,涉及两个等级税额标准的,以高等级作为计税标准。
附件2
钦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乡镇名称 |
土地等级 |
地段范围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
调整前 (桂政函〔2015〕225号标准) |
调整后 |
||||
钦南区范围内工业园区 |
二 |
黎合江工业园区、广西钦州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二期控规范围内。 |
2 |
1.6 |
|
三 |
钦州市进口资源加工区(钦南区金窝工业园区)六钦高速公路以西的区域 |
1 |
0.8 |
||
沙埠镇 (市区范围外) |
二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2 |
1.8 |
|
大番坡镇 (市区范围外) |
二 |
粮所旧街至派出所,新街至星火路,凤凰开发区至葵子小区,大番坡油甘棠小区。 |
2 |
1.6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久隆镇 |
二 |
从吉隆路11号(不含11号)至久隆粮所综合楼,旧街,新街至久隆中学,从吉隆路11号(含11号)至久隆小学。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尖山镇 (市区范围外) |
二 |
尖山桥头至三叉沟(天资网吧),尖山镇政府至西沟村(陈兴兆屋止),金海湾西大街尖山段,北部湾大道(北起独竹桥南至沙井大桥),茅尾海出口高速公路至北部湾大道,沙井港至北部湾大道,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2 |
1.8 |
|
康熙岭镇 |
二 |
金海湾西大街东起石角村、西至高速公路口,钦防二级公路北至邮电所、南至公路道班,仙鹤路板坪小学至二级公路(郑宪贵屋止),广沿路:仙鹤路至康东路口。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黄屋屯镇 |
二 |
镇兴街147号以南全段,黄屋屯桥头、平流街1号至德鑫矿品厂,农贸市场及周边临街铺面。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龙门港镇 |
二 |
西华路:海军大门口至荣发综合加工厂路段,新街:稔子山开发区至风流岭,十字街:派出所路口至中心校路段。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乡镇名称 |
土地等级 |
地段范围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
调整前 (桂政函〔2015〕225号标准) |
调整后 |
||||
犀牛脚镇 (市区范围外) |
一 |
进港路:电影院至犀牛脚中学门口,人民路:国药店至汽车站,向阳路:犀牛脚敬老院至犀牛脚客运站。 |
3 |
2.7 |
|
二 |
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景区内,水产码头至犀牛脚中学门口。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东场镇 |
二 |
风江路:邮政支局至新兴街路口,中心小学至风江大桥头北面,新兴街路口至中心小学门口。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那丽镇 |
一 |
丽华路1号至邮政支局。 |
3 |
2.7 |
|
二 |
西街路:北起车站南至那丽中心法庭,那丽综合市场,朝南街1号至旧市场黄永球商店。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那思镇 |
二 |
思钦路:那思政府门口至那思派出所,新兴街,思浦路、思灵路:那思车站至合浦方向、陶家龙屋门口至灵山方向。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那彭镇 |
一 |
彭兴路143号至331号。 |
3 |
2.7 |
|
二 |
彭兴路1号至142号,彭兴路332号至中心校,人民路1号至51号。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同一道路两侧土地的税额标准相同。若处于不同等级交汇点,涉及两个等级税额标准的,以高等级作为计税标准。
附件3
钦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乡镇名称 |
土地等级 |
地段范围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
调整前 (桂政函〔2015〕225号标准) |
调整后 |
||||
大直镇 |
一 |
大直水厂路口南至大直卫生院桥北端,大直供销社路口西至大直振兴桥东端。 |
3 |
2.7 |
|
二 |
大直食品站路口至肉食菜市桥头,大直振兴桥西端(四街)至一街桥南商店路口,桃源路口(大直卫生院)至大直供销社868加油站,大水厂路口北至交警中队路口(包括富康小区),南防路124号至大直卫生院桥南。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大垌镇 |
二 |
永安路,鹰山路,文化路,人民路,城中路,中兴街,新兴路,大垌镇政府门口至北进城路口南北二级公路沿线,钦州湾大道泥桥至十一小路口,新华路铁路桥底至南北二级公路段,南北二级公路青年水闸至北进城路口。 |
2 |
1.8 |
|
皇马工业园一至四区范围内 |
2 |
1.6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青塘镇 |
二 |
向阳路,青塘菜市场及周边,新兴街,振兴路,全兴路,永兴街,江滨路,江南路望圩岭新区。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长滩镇 |
二 |
长滩新市场及周边,食品站宿舍门口至马槽桥头止。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板城镇 |
二 |
板城正街,板城横街,板城新街。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那蒙镇 |
二 |
万宝路,那蒙桥头水泥厂路口至海纳化工公司路口。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小董镇 |
一 |
新兴路1号至居委会,新南一、二、三、四街,人民南路,人民北路。 |
3 |
2.7 |
|
二 |
永安路1号至新兴二街路口,新兴路与人民路交界点以北新兴路段,医院门口至文化路交界点的中山路,文化路,铜鱼路。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乡镇 名称 |
土地等级 |
地段范围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
调整前 (桂政函〔2015〕225号标准) |
调整后 |
||||
平吉镇 |
一 |
中兴街72号至农行门口路段,农行门口至吉盛大道公路出口。 |
3 |
2.7 |
|
二 |
吉盛大道,钦灵路平吉居委会至中兴街交叉路口路段,西江大道平吉大桥至派出所,中兴街,兴平路口至信用社营业大厅,狮子楼街,新兴街,兴学路,永井街。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大寺镇 |
一 |
解放路,前进路1号至大寺中学,大寺工业品市场范围内。 |
3 |
2.7 |
|
二 |
江北桥头至花园转盘,安发大道,荔园路,环城路,大寺中学至农机站加油站,大寺政府东面至纸厂门口,江南市场范围内。 |
2 |
1.8 |
||
三 |
大寺北部湾林木产业园区控规范围内。 |
1 |
0.8 |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新棠镇 |
二 |
新华街,邕钦路,新棠横街。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贵台镇 |
二 |
桥头至信用社,虾公街,新菜市,横街。 |
2 |
1.8 |
|
三 |
其他未点名列举的地方。 |
1 |
0.9 |
||
同一道路两侧土地的税额标准相同。若处于不同等级交汇点,涉及两个等级税额标准的,以高等级作为计税标准。
政策解读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切实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结合当前钦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钦州市中心城区以及钦南区、钦北区各镇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前,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应税土地等级和年适用税额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2015〕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钦州市人民政府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5〕225号,以下简称“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是指钦防铁路和钦北铁路以南、六景高速公路以西至茅尾海,以及对坎龙水库、金窝水库以南至钦州湾的范围。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应税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11元、二级8元、三级6元、四级4元、五级2元;钦南区、钦北区各镇区范围内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3元、二级2元、三级1元。
本次调整,《公告》仅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对应的土地等级不作调整,仍然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2015〕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钦州市人民政府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5〕225号)规定保持不变。
(二)关于调整内容
1.对调整范围内《公告》点名列举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降低20%,即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8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调整范围内除《公告》点名列举的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应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10%,即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9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便于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应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公告》将本次调整前后具体区域路段的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以《公告》附件的形式发布。
(三)关于调整期限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所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动恢复到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于同一道路两侧以及处于不同等级交汇点的应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确认问题,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已经明确。《公告》沿用了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并在《钦州市主城区及钦州港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钦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和《钦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等3个附件中进行明确,“同一道路两侧土地的税额标准相同。若处于不同等级交汇点,涉及两个等级税额标准的,以高等级作为计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