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40号 1997-8-1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电行业的实际。现就水电厂(站)发电厂房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坝内式发电厂房,从1997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二、考虑到水电厂(站)发电厂房的特殊性,按帐面价值征收房产税不尽合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坝内式和坝外式发电厂房均可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扣除后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