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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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博士后招收单位在人才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使全省博士后人员招收数量明显增长,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人员比例明显提高,外籍和留学回国博士后、出站留豫博士后人数进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改革管理制度
(一)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博士后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以及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二)发挥招收单位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招收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及外籍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招收单位是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三)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流动站在5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其设立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的学科,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估、认定,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博管办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定,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区域性、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可简化相关手续,由省博管办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四)实施分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三级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博士后管理体系。省博管办负责制定我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指导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日常工作,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完善管理办法
(一)加强招收管理。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积极招收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优化学缘结构。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鼓励支持设站单位招收海外优秀博士来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由省博管办发放博士后证书。
(二)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鼓励支持工作站、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三)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与各地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全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退站人员不得享受有关博士后资助政策。
四、提高培养质量
(一)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积极实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我省重大国家战略,推动我省博士后“两站一基地”和企业科技创新“多平台”(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等)协同发展,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服务叠加,形成博士后人员、项目、产品相互融合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设站单位依托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支持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探索建立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成果库,强化对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加大学术交流力度。积极参加全国博管办组织开展的国内、国际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设立河南省博士后学术交流支持项目,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内、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交流协议,互派交流生、访问学者。支持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提升我省博士后人员的国际化学术水平。
(三)完善评估机制。建立实时动态的博士后评估体系,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的动态跟踪。严格规范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评估工作。对流动站、工作站实施分类评估,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结合博士后招收数量和培养质量,对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开展专项考核,专项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由省博管办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撤消其设站资格;对整改不合格的基地,由省博管办撤销其基地资格。
五、支持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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