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2013〕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0〕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税政策
1.2013—2015年,省对实验区实行地方收入全留的财政激励政策,省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集中实验区的收入,全部补助给实验区,由实验区按规定统筹使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2.2013—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实验区发展规划、前瞻性研究,通检报关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3.2013—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分配向实验区适当倾斜。(省财政厅、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4.实验区享受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现行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5.支持投融资公司参与实验区建设。对承担实验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省级投融资公司,根据建设任务采取专项注入资本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其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融资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郑州市财政各负担50%;对其信托融资、租赁融资、企业债、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证监局、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实验区建设,推动央企、省属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或运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等模式,参与实验区机场设施、通用航空设施和铁路、公路、信息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实验区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项目按照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办、郑州铁路局、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卫生厅、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负责落实)
7.支持郑州机场二期工程建设。按照筹资计划和筹资比例,支持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和省机场集团公司积极筹措资金,保障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民航办、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8.支持城际铁路建设。对承担郑州至机场城际铁路建设任务的河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继续给予税收返还注资或补贴,对其筹资给予财政贴息或奖励,并积极研究城际铁路运行后的支持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郑州铁路局负责落实)
9.支持郑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建设。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对年内入驻开展E贸易业务的贸易公司、物流公司及参与E贸易业务的网商平台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参照《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2013年10月—2014年3月,对从事E贸易物流企业形成的航空货源(主要针对在郑州报关出口的航空货物),根据运输距离,省、郑州市财政给予货物运送奖励。(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省政府口岸办、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10.支持交通建设项目。统筹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等财政资金,加大对实验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支持和倾斜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11.拓展优化航线网络,继续对有关航空企业新开辟客货运航线航班、航线市场推介、机场使用费减免等给予补助。对航空公司、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客货销售代理企业等有关单位开拓客货运市场给予奖励。根据运输距离和货运规模,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集散货物的公路运输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由省、郑州市财政各负担50%,简化审核程序,及时兑现。(省财政厅、民航办、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12.加快推进南方航空河南航空公司改组后续运行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将其培育成为具有较强实力的地方性航空公司。(省民航办、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落实)
13.支持航空物流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加快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航空物流企业,按航空物流集货量,在一定时间段内省、郑州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入驻实验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规模等,省、郑州市财政给予一定数额补贴,支持其扩大飞机或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省财政厅、民航办、省政府金融办、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14.统筹企业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放合作等专项资金,向实验区倾斜,支持实验区航空偏好型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打造中西部地区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
15.支持实验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运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参股等方式,扶持在实验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实验区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制造等主导产业和金融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局负责落实)
16.对航空经济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在财政扶持上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17.支持设立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省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倾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补助。(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18.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19.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符合《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70号
)规定的企业研发开支,按照规定加计扣除。(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负责落实)
20.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省、郑州市、开封市、实验区财政部门参考金融机构对实验区融资规模,对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支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郑州市政府、开封市政府负责落实)
21.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负责落实)
22.支持实验区内的基地航空公司和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引进飞行、机务等紧缺专业人才,对个人所得税属可税前扣除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标准予以扣除。(省地税局、国税局、民航办负责落实)
23.对设在实验区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24.实验区内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25.对实验区内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26.实验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27.实验区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28.实验区内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29.实验区内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对因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的债务而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30.实验区内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31.实验区内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32.实验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符合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省国税局负责落实)
33.支持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实验区内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简化审批流程,依法优先为电信运营企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竣工验收、电力配套、进口设备免税等手续,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对电信运营重点项目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口岸建设及通关便利化政策
34.加强与国内主要城市口岸合作,签署区域通关、通检协议。(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落实)
35.实行“5+2”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省、郑州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卡口通关手续,开展“两单一审”(将原本进出特殊区域企业区内、外收货方和送货方两次申报改为一次申报,将海关两次审核改为一次审核)通关改革试点。(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口岸办、省公安边防总队、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
36.在人员、资金、设备、项目等方面向实验区检验检疫机构倾斜,拓展实验区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功能,建设包含进出境人员、货物、携带物、交通工具和快件邮件的全方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平台。(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编办、省政府口岸办、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37.优先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国际邮快件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分类监管、快速验放。(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落实)
38.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支持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支持提高边检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民航办、省政府口岸办、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落实)
39.对实验区内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申请因私出国(境)护照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的可审批一年多次往返签注。(省公安厅负责落实)
三、金融政策
40.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实验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制定专门的信贷支持策略和管理方案。(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落实)
41.支持实验区率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离岸金融、信托、债券等金融创新。(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42.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探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河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省商务厅负责落实)
43.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验区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投资计划等产品,引入保险资金投资实验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河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44.鼓励实验区内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面向保险资金的专项理财产品和信托投资产品,支持实验区内大型企业设立面向保险资金的债券融资计划。(河南保监局、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45.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实验区开展进出口保险业务。(河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46.支持实验区加快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服务,在实验区设立专营科技支行,重点支持拥有自主创新产品、技术或商业模式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破解融资难问题。(省科技厅、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四、产业发展政策
47.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重点向实验区内重大项目倾斜,优先支持实验区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48.支持实验区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围绕航空物流、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形成特色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各类特色科技园区,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49.支持实验区加快建设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信息服务等国家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支持实验区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节能减排科技示范企业。(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50.支持实验区加快科技对外开放合作。支持实验区搭建科技合作交流对接平台,引进技术成果和高层次人才,吸引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实验区建立研发中心、研发总部和创办科技企业,提升实验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引进的研发机构,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资助;特别重要的,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或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可将收益或技术收益的一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最高可达70%。对引进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和合作开发项目,择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支持。支持实验区建设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科技厅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