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豫科〔2016〕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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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指导和规范我省
众创空间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根据科技部《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
国科发火〔2015〕297号)、《
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
国科发高〔2016〕2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5〕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发展
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
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8月18日
附件1
河南省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豫政〔2015〕31号),根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
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 (
国科发高〔2016〕231号),加快我省
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做好省级
众创空间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
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创办,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管理运营
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河南省
众创空间建设分为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其它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
众创空间和以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的专业化
众创空间两类。
第五条 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和其它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省级
众创空间,分为技术支撑类、投资驱动类和综合类三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托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
2. 具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团队和工作人员,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不低于70%。
3.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属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网络,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社交空间和培训场所(总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4. 服务主题明确,科技创新创业内容充实,规划合理,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财会管理、法律服务等基础服务能力,定期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创业交流活动。
5.
众创空间内部财务管理规范。有依托单位的
众创空间,建设运营的财务应单独核算。
6.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建设条件。
1. 技术支撑类:应具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源软件、生产加工设备、试验仪器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技术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产业链对接等专业技术服务。
(1)自有或租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专业设备、开发测试软件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
(2)年度服务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数量不少于3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3个。
2. 投资驱动类:具有
众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