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科〔2020〕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0-12-18》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
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doc
2020年7月20日
附 件
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
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
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
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
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
众创空间和专业化
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省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围绕我省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
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
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是
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
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省
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省综合性
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
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
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固定的孵化场所。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
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三)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四)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5%。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五)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六)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七)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5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八)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六条 申请省专业化
众创空间备案,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
(二)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
(三)产业领域聚焦,与建设主体良性互动。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
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与建设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四)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能够有效集成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共用。
第七条 革命老区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建设的
众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