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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豫政办〔2017〕9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 国办发〔2017〕11号)相关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功能定位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功能。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协助培育企业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二、切实规范发展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各项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省政府制定的监管细则。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的,不得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

  (二)培育发展合格投资者。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鼓励支持中原股权交易中心采取措施,吸引省内的合格投资者参与。

  (三)规范信息技术管理。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系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技术规范。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金融办、河南证监局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四)严禁从事跨区域经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不得为省外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已开展相关业务的,要按照国办发〔2017〕11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省政府金融办限期清理、妥善处置,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加强市场监督

  (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

  (二)河南证监局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监管规则及相关授权,对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行业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省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

  (三)强化监管协同,省政府金融办与河南证监局建立协作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四、优化发展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为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逐步建成融资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运行安全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区域性股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