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 (
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切实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比照国内高校毕业生,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二、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凭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在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费减免、场地扶持、人事代理、档案保管、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留学回国人员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