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 ( 赣府厅发〔2000〕48号)规定,进行了条款修订,请结合补充意见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例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一、征集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
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
3.城乡个体工商户;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职工;
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下列个人和单位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年工资收入3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2.残疾人、待业职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员;
3.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的个人;
4.“三资”企业;
5.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城市公共汽车企业;
6.当月发不出工资或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免缴该月的防洪保安资金,其中:地方企业须经代征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二、征集标准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及饮食、旅游、服务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征集;
(二)工交、邮电、通讯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
(三)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
(四)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集,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集。
(五)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
1.年工资收入3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的,每人每年15元;
2.年工资收入4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的,每人每年30元;
3.年工资收入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4.年工资收入8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六)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城镇规划区内按每亩1000元征集,城镇规划区外按每亩500元征集。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确认)按上述标准减半征集,水电建设项目免征。
三、征集办法
(一)防洪保安资金,按下列分工及时收缴:
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代收。
上述部门应在每月1日至10日向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报送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征集标准缴纳上月的防洪保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