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励的通知
2015年6月12日 芜政秘〔2015〕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要求,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实现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税负差别化,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将奖励对象扩展至全行业,但下列纳税人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垄断、限制类及部分特定行业不列入奖励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烟草、电信、邮政、石油、金融、采矿等行业。
(二)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纳税人,前两年有偷、逃、抗、骗税行为及逃避缴纳欠税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三)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未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纳税人。
(四)截至年末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纳税人,存在违法用地或停产土地闲置的纳税人。
(五)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纳税人,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纳税人不得同时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具体由纳税人选择确定。
二、奖励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按照《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芜政办〔2015〕8号
)精神,对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按其所缴纳的第1个完整年度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二)除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分5个档次给予奖励:
(1)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3.2万元(含3.2万元)至5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5%给予奖励;
(2)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75%给予奖励;
(3)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 至7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85%给予奖励。
(4)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7万元(含7万元) 至10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95%给予奖励。
(5)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100%给予奖励。
当年年度期间亩均税收超过各档最低标准,即可按相应奖励标准申请预先兑付奖励,次年再申报清算。
2.占用土地10亩以下的纳税人,按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3.当年入库税收较上年有增量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企业较上年度税收增量地方实得部分。
4.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的新办工业、物流业纳税人用地或老工业、物流业纳税人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第1年、第2年均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即征即奖,第3年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提标增量给予奖励。
5.当年技改项目竣工投产且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6.上年度符合我市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