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3]101号 2013-11-22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层和纳税人所反映的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的一种方式,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其纳税主体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对以团购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预征率暂按1%执行,清算时多退少补。
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视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的问题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因转让房地产而随营业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