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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税二字[1986]627号 1986-12-6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新批建制镇和新建市的郊区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对一九八四年以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和一九八五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建市的所属郊区开征或免征房产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房屋原值中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原值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并计提折旧基金的,应照征房产税;如上述两项费用有据可查,并从房产原值中提出另列,又不计提折旧者,可以不征房产税。
3.关于纳税单位以简易建筑费、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等新建、扩建的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不论其建造房屋的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关于工商行政部门修建供个体户、集贸市场经营的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
对工商行政部门修建的贸易大楼、交易所等,只要符合房屋标准都要征收房产税。但对供个体户在集贸市场经营的小货棚(亭)及个体户自建的小货棚(亭)不论是否收取租金,都不征收房产税。
5.略
6.关于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企业停止、撤销后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为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确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7.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征免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可不缴纳房产税。
8.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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