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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14〕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契耕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契耕两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拆迁补偿费计征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有关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承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单独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二)自2014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应在实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月份终了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补缴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