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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6〕19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财税[2016]16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我省各资源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按照《改革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改革通知》所称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产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是指以下情形: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共伴生矿产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