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2010)【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1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2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
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2200元/平方米(含122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900元/平方米(含99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