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浙政发〔2004〕8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以后,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
》 ( [89]税政三040号
)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并请各地将在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