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一)
发布日期:2020/3/12 来源: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缓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省人社厅等5部门印发了《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按照文件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减免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
社保费“免、减、缓”
“免缴”
(一)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减缴”
(一)全市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二)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确保参保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上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三)各地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结果,核定应缴费额。企业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及材料,可通过网上经办系统查询减免金额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
(四)已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各地
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根据参保单位的意愿,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参保单位无需申报);也可选择直接退费(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
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五)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应先补齐单位及职工个人部分的缓缴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阶段性减免缓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二)
发布日期:2020/3/17 来源: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
社保缴费压力,有效纾解企业困难,有效推进阶段性减免缓企业
社保费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省
社保局经商相关部门同意并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如下。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继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负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
社保政策。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拟定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川人社发〔2020〕1号印发各地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作用。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五、参保企业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通过数据共享比对进行划型,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
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七、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减免社会保险费?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
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八、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