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主要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