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税发〔2020〕10号
各县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有关通知要求,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皖人社发〔2020〕3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皖医保发〔2020〕1号)、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铜人社秘〔2020〕38号)、
《 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铜陵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铜医保办〔2020〕14号),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对具体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减免
免征的三项
社保费,对于全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需企业申请,由
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依据政策进行减免;对于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企业,不需企业申请,由
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费额发送税务机关,缴费人只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提取数据申报缴纳。
二、医疗保险费减免
对于减半征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减半征收的个体经济组织,不需企业申请,由
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缴费基数、费率、减免后的费额发送税务机关,缴费人只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前台提取数据申报缴纳。
三、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减免
中标施工单位到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时,由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