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盐人社发〔2020〕28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周转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0〕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号)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缓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的缴费部分,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的缴费部分。
三、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