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鲁政字〔2020〕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现就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企业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大型企业名单,银保监管机构负责提供金融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名单,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名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与统计、银保监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对接,加强信息共享,精准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要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紧盯重点企业、重大工程和新增就业项目,以农民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等为重点,加大基金征缴和扩面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各地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减收增支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严禁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对已经补缴纳入人员,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