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抚医保〔2020〕14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和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辽医保发〔2020〕2号)的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