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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意见
邯政字〔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邯十条”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 邯政字〔2020〕27号规定,对部分政策措施进行了延期,请结合引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已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策措施,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产业链帮扶。对130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市县领导分包原则实现帮扶全覆盖,全面加大帮扶力度。重点成立钢铁生产、装备制造、白色家电、食品加工、化工企业、电子信息、纺织服装7个产业链帮扶小组,逐户走访,一企一策,帮助解决原材料采购、库存积压、资金紧缺、用工紧张等难题,尽快促成产需精准合作,实现上下游企业同步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动三产服务业开业。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持续开展“幸福邯郸欢乐购”等促消活动给予奖补;各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奖补。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条件下,除影剧院、网吧、KTV、洗浴、会展、室内健身、线下培训等人员聚集经营类行业外,其他服务行业由验收制改为承诺制,鼓励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临街门店及敞开式公共空间应开尽开,所有餐饮饭店实行餐位减半就餐,宾馆酒店实行单人单间住宿,尽快开门复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我市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民营企业减半征收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交通物流恢复。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实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鼓励出租车服务中心(公司)阶段性减免服务费,车主阶段性减免租赁费,帮助出租汽车司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快建筑房地产业复工。建筑工地自3月起,全面开始复工,防疫措施、环保要求、质量安全改为承诺制管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设定比例不高于竞买起始价的50%,缴清全部价款的期限调整为3—6个月;房地产项目疫情期间资本金予以缓缴;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楼预售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力促员工尽快返岗。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调查统计本辖区内未返岗的员工,上门帮办健康证明,动员早日返岗;负责帮助辖区内企业员工返岗,开展“点对点、一站式”运输。无健康证明的邯郸域外人员经过1次核酸检测为阴性的,可直接上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证后,可缓缴1个月用水、用气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政府认定的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收取;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邯郸供电公司、相关燃气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施缓缴减免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延缓至6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