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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3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和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辽人社发〔2020〕7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辽医保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三项社会保险

1.减征政策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为2020年2月到4月。

2.免征政策

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2020年2月到6月。

3.减免政策执行期

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享受此次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在2020年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逾期未补缴的不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4.企业划型政策

企业划型政策依据:参保单位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 按照本单位截至2019年底相关数据自行确定本单位类型。

新注册企业划型依据: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5.权益保障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可正常流动,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个人部分足额缴费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养老保险退休、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6.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将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减征项目和期限。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从2020年2月开始,截至时间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2.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现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3.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4.继续执行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政策。缓缴执行期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企业,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待遇。

(三)按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