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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所得税文件摘编手册 (2020年版)

企业(个人)所得税文件摘编手册

(2020年版)

尊敬的纳税人:

  2019、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多项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更好地学习、掌握、运用优惠政策,我们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热点政策相关文件进行了整理并编辑《企业(个人)所得税文件摘编手册》以供参阅。

企业(个人所得税文件摘编手册)2020年.docx

2020年3月



企业(个人)所得税文件摘编手册

(2020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2019、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多项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更好地学习、掌握、运用优惠政策,我们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热点政策相关文件进行了整理并编辑《企业(个人)所得税文件摘编手册》以供参阅。



2020年3月

目  录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注意事项1
(一)纳税期限 1
(二)所得税优惠事项申报.........................1
(三)调整税会差异2
二、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3
(一)办理时间 3
(二)汇算清缴内容...............................3
(三)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4
(四)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4
(五)可享受的税前扣除5
(六)办理方式6
(七)办理渠道6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7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7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8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9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9
(二)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0
(三)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1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
(五)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14
(六)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15
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6
二、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税额..17
三、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19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20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4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5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27
八、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29
九、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32
十、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34
十一、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5
十二、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37
十三、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38
十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40
十五、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42
十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43
十七、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45
十八、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46
十九、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48
二十、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49
二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50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52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52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53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55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56
(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57
(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58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60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60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62
(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63
(四)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63
(五)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64
(六)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65
(七)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66
(八)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66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热点政策 67
(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67
(二)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优惠政策.71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73
(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74
(五)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75
(六)公租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76
(七)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76
(八)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77
(九)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77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注意事项
(一)纳税期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所得税优惠事项申报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调整税会差异
目前,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较大,在成本费用税前列支方面,税法规定了可以列支、不允许列支和限制性列支等项目,要求纳税人逐项审核成本费用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


二、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二)汇算清缴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三)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四)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五)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二)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2、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三)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2、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五)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1、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优惠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六)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1、享受主体
领取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个人
2、优惠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1、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享受主体: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2、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享受条件:
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三、购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1、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2、优惠内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享受条件:
(1)设备、仪器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2)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财税〔2018〕99号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2、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1、享受主体:
(1)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1)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8〕44号
八、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1、享受主体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享受条件
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当年新设立的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上述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
九、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
2、优惠内容
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十、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2、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享受条件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 财税〔2017〕71号
(2)《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2、优惠内容
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十二、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1、享受主体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享受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4、政策依据
(1)《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 财税〔2018〕7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十三、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享受主体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
2、优惠内容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享受条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十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
十五、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有扶贫捐赠行为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十七、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1、享受主体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十八、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1、享受主体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
2、优惠内容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3、享受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十九、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享受主体
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的投资者;
2、优惠内容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3、享受条件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二十、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保险企业;
2、优惠内容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享受条件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二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1、享受主体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享受条件
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上述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2、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方式:
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享受专项扣除的起止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4、备查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5、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享受条件: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2、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方式: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4、备查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5、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在80000元的部分。
2、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方式:
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间:
由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次年的3月31日到6月30日)时据实扣除。
4、备查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5、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