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13号)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0〕11号)精神,现将我市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缓缴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减免
1.减免对象: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减免险种:包括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
3.减免费用: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