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医疗保障局长治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0〕14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晋医保发〔202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征。
二、减征期限
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为期5个月。7月1日起恢复正常缴费。
三、明确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此次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需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经办机构应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确保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