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闽人社发〔2020〕2号
)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厦医保〔2020〕33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
2.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交部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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