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医保〔2020〕35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现制定印发《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请你们根据方案精神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兰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全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努力实现全力抗击疫情和奋力推进经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