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沈医保发〔2020〕17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辽医保发〔2020〕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 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减征范围。
二、减征措施
(一)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5月为期4个月。
(二)对减征时段内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对于自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需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四)2020年2月已经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按减半征收政策重新核定应缴额,并在3月缴费时进行补缴,单位补缴费用到账时补划在职职工个人账户。
(五)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