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3-29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
建筑业、
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
服务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营改增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从事
建筑、
房地产、金融、生活
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确认方式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事宜。
(二)2016年4月30日前,地税机关核定月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个体双定业户试点纳税人,可在5月31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办理相关涉税确认事宜。
(三)5月1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增值税涉税事宜。
三、登记办理
(一)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国地税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需办理国地税共管户登记手续。
(二)按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规定,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并且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已办理“一照一码”登记但未在国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试点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被确认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也可要求按月申报纳税。
四、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
未与国税机关签订税库银《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确认事宜时,同时办理《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签订手续。
五、发票管理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及月收入超过3万元或季收入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需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请纳税人按照主管国税机关预约的地点和时间,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发行、申领发票等相关事宜。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除本条第三款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称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登记,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除本款第三款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符合本款第二、四款要求的,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六)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除本款第二项外,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按照销售额和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
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
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可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www.sd-n-tax.gov.cn)“办税
服务”-“涉税下载”-“税务认定”下载“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也可到办税
服务厅领取表格),自行填写后,签章确认,到办税
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为减少办税时间,建议试点纳税人自行下载填写,并签章确认后,到办税
服务厅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