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2020〕155号
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优化缴费服务,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由缴费人自行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申报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