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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8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20〕80号精神,现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坚决执行减免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稳就业,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州)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解读,切实把思想行动保持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一致,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阶段性减免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细致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对标对表加以推进。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将减免政策适用对象划型、减免流程细化、退减费冲抵、困难缓交、政策宣传等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减免政策落地见效,实实在在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密切跟踪,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各市(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市(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报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20〕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日期为2020年2月1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2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2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区要按照80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在各地区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负责核定单位应缴费额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