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盘医保发〔2020〕3号
盘山县医保局、市医保局各分局、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以及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印发《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