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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精准聚焦发力,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保障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和服务专员机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2.落实一次性用工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地疫情防控期间实际予以确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企业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3.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在我市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含劳务派遣),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搭建网络招聘求职平台。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打通就业保障服务新渠道,设计开发“码上就业(复工)”程序,精准匹配求职就业、保障劳动者返岗复工。设立“战疫情 保复工”招聘专区,集中发布复工企业用工信息,组织实施“战疫情稳就业、春风送岗不停歇”为主题的线上春风行动。拓宽公共就业求职渠道,搭建求职用工网络对接平台,联合驻泰高校及市退役军人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举办专场网络招聘会。扩大供求双方在线办理事项范围,鼓励进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打造“互联网+”就业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妇联、团市委)

5.保障劳动者安全有序返岗。针对企业和职工需求,组织“点对点、一站工”定制化运输服务,保障员工返岗安全便捷畅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体温检测等工作,落实好防疫措施要求。深化政企合作,畅通复工信息,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复工率。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挖掘当地产业园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引导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精准援企稳岗,全力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6.降低社保成本。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该政策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向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前预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有序划转国有股权的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7.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优化经办流程。加快推进企业稳岗返还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全程网上办理,确保符合条件企业的稳岗返还资金及时足额返还到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期间,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对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精准对接,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向企业拨付资金。待疫情结束后,企业再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减轻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到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的公积金。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精准帮扶施策,全力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10.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就选泰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组织高校联盟集中招聘、校企地三方就业协作招聘活动,开展“才入泰安—线上有招”高校毕业生招聘专项行动,推行就业手续“简办”“秒办”服务,畅通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来泰留泰就业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11.扩宽青年就业渠道。扩大选拔录用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鸟”计划、青年见习计划、基层成长计划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2.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施乡村振兴,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13.帮助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等开展即时就业援助。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每新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100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14.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自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申领零跑腿服务。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

15.统筹其他群体就业。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稳妥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及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健全面向退役军人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对安置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较多的残疾人就业基地进行扶持,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网上创业。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线上平台作用,为妇女提供岗位信息服务,为妇女就业提供积极帮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妇联)

四、精准技能提升,全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16.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聚焦就业重点群体、特色产业、市场急需工种,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参加培训。开展“鲁菜师傅”、家政服务、电商实操等特色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将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灵活安排时间参加线上培训。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利用师资和实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

17.实施技能兴泰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支持举办“技能兴泰”职业技能大赛市级重点赛事,对列入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一定赛事补贴。每年遴选建设10家市级技师工作站,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编制《泰安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开展紧缺技师培养行动,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在规模以上企业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将自主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薪酬待遇挂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HJ110x〗

18.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立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纵向贯通和横向融通并行的职业教育制度。推进特色名校建设,建立专业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统计、市场预测、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持续调整优化技能人才培养结构,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方式,建设共享性的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提升人才技能水平。(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19.搭建校企合作培训平台。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双师”联合培养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进行系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开展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在职业院校设置培训中心,投资职业教育,举办职业教育集团。(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驻泰各职业院校)

20.抓好重点人群职业技能培训。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将其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力争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至少接受一次技能培训或岗前培训,在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能接受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精准创业创新,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21.实施齐鲁乡创计划。把返乡入乡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紧密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各类乡创平台建设,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多要素、便利化创业服务。各县(市、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将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纳入本县(市、区)年度计划进行管理,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安排10%比例专项用于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优先保障返乡创业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实施创业金服计划。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金融支持,城商行、农商行在县域吸收的存款优先用于支持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各地设立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基金。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3.实施创业引领计划。积极培育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五链统筹”、深度融合。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3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享受省级补贴政策的基地(园区)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市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4.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投入。2020年,市政府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每年继续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深度合作,开展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精准研判形势,全力防范规模失业风险

25.加强就业形势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影响,加强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项目和去产能、环保治理涉及企业用工监测。严格执行城镇调查失业率制度,客观反映疫情对就业失业的影响。加强移动通信、交通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就业监测,及时发布失业预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国家统计局泰安调查队)

26.妥善处置失业风险。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对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7.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28.加大保障力度。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及时将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及时按规定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保障力度,确保不因病致贫返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

七、精准落实落地,全力完成就业目标任务

29.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稳就业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稳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要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就业指标权重。对在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0.加强政策协同。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制定改革发展、产业调整、社会管理等重要政策时,综合评估可能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政策牵头部门应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治理、城市管理政策时,严禁擅自提标、层层加码,坚决杜绝“一刀切”做法,避免集中停工停产停业,最大限度减小对就业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1.加强就业服务。打造“乐业泰山 匠心就业”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广泛开展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做到月月有专场、日日有招聘、时时有服务。建立失业人员常住地登记服务、定期联系、分类分级服务制度。建设智慧就业服务大局,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市通办。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升级建设,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统筹编制资源,落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32.狠抓政策落实。大力宣传稳就业政策,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开展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推动政策落实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政策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0-03-06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局势保持了总体稳定。2019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9〕28号),文件要求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2020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发〔2020〕5号),对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稳就业工作提出了24条政策措施,同时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意见。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依据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9〕28号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