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8〕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产业政策,创造良好环境
(一)以“最多跑一次”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实现许可备案事项网上统一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出台行业自律公约,鼓励企业签署自律承诺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产业支持政策。创新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等配套政策。将快递服务场所、智能信报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小区、楼宇、园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快递企业进场提供便利。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推广浦江县对快递下乡给予资金补助等经验,解决好快递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规划协同引领。认真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加强相关规划间的有效衔接和统一管理,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总结推广杭州市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经验。健全地方规划体系,将快递物流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协同发展,促进产业融合
(一)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升改造工程,拓展服务网点功能,利用服务网点开展快递存取业务,完善末端物流网络。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或中转站。整合农村现有运输资源,探索发展“移动互联网+众包”模式。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定制配送等全冷链物流,为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提供物流配送支撑。打造农村物流品牌,鼓励先进模式应用,提升农村物流企业运营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
(二)优化社区电子商务物流发展。鼓励各地将智能快件箱建设纳入便民服务等民生工程项目库,大力推进社区、高等院校、商务中心、地铁站等物流末端节点布局。支持传统信报箱智能化改造,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一体化发展。鼓励快递企业开展投递服务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开展联收联投。鼓励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开展合作,促进服务资源统筹利用,提供集约化配送、网订店取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物流布局,完善基础设施
(一)加强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旧仓库和存量土地建设快递物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引导快递物流企业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加强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和基层网点等网络节点建设,构建层级合理、规模适当、需求匹配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高区域辐射能力。稳步推进快递物流园区建设,推动快递物流园区在杭州、温州、嘉兴及义乌等地集聚发展,协同打造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