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6〕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13号),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便利交易,推动我省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二手车流通主体
(一)支持二手车流通主体发展。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二手车交易发展水平,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在用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重视培育二手车交易产业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等流通主体经营服务能力。加强二手车网上交易管理,鼓励实体二手车市场主体开发网上交易功能,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提高二手车流通主体管理服务水平。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推进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一)优化二手车自由流通环境。严禁各地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省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省内二手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迁入手续。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规定,省外二手车须符合国五标准才能迁入省内。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在全省范围内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二手车交易管理服务。制定全省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鼓励各地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保险和交通违法处理等一站式服务,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便利。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销售发票及相关资料,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积极探索建立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浙江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推进二手车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督促二手车经营主体全面准确采集二手车信息,建立覆盖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系统,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各地商务部门要联合公安、环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