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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1年10月12日和2012年2月1日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58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称“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小微企业是我省民营企业的主体,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优势。加快促进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对于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小微企业占我省企业总数的97%,吸纳了55.5%的就业人员,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源泉,是群众创业就业的主要渠道;我省城乡居民收入连续多年保持全国前列,主要就靠小微企业;全省创新投入近年来的高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我省很多大中型企业都是从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起来的,块状经济都是由小微企业集聚形成的。小微企业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我省促进工业化与城市化融合互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等方面已经而且还可以作出更大的贡献。
  但与发达国家和新的市场需求相比,我省小微企业的自身素质和发展水平还不高,有些优势在丧失,新的优势又没有完全形成。因此,必须促进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这是我省小微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需要,是不断增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后劲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民间创新创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盈利难、提升发展难、成功创业难”为保障,统筹破解体制性、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不断加大财税扶持、融资促进、组织领导力度,全面推进创业服务、创新支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引导小微企业提升发展
  (三)优化小微企业行业结构。支持小微企业通过改造提升,发展技术先进、附加值高、节能环保、清洁安全的先进制造业。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水平高、产品特色明显、协作配套型的小微企业。鼓励小微企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大力发展工业设计、金融、信息、会展、科技、教育培训、现代物流、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咨询等生产服务型小微企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便民商业、文化创意、旅游交通、体育卫生等提升生活品质的生活服务型小微企业。支持农业专业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鼓励发展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小微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小微企业向精深加工发展。
  (四)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引导小微企业从低价格、数量型的粗放式发展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引导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或“产品\\\\\\\+服务”的商业模式创新,以更新的产品、更专业有效的服务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产业升级的需求。引导制造企业改善工艺和装备,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卫生、环保、能耗、可靠性等标准,提高产品品质。引导服务企业提升服务队伍素质,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加强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服务品质和竞争力。
  (五)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引导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物流、营销、计量、财务、人力资源等基础管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精益化管理模式。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应用,推进从单项业务向多业务综合集成转变,从企业信息应用向业务流程优化再造转变。支持企业独立或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宣传推广、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引导小微企业创业者和经营者全面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比重。
  三、引导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六)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科技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实施产业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主导并吸引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参与,进行合作创新与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参加产业联盟、技术联盟、标准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共同攻克行业关键技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并做大做强研发机构,实现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率先突破。
  (七)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把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当前发展的重点,实施初创期的创业服务支持与创业资金政策支持的结合,促进我省民营资本、民间资金、创业资金与科技成果、专利及创业人才的成功对接,创办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创办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省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现有大中型企业孵化、派生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传统型小微企业加快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支持现有科技型小微企业增强科技产业优势。不断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全省小微企业中的比重。
  (八)重点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按照“分类指导、市场驱动、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突出高技术的延伸服务和相关科技支撑服务,以本地生产、生活服务需求为基础,有重点地培育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网络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产业集群。引导和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依托优势产业集群,完善配套服务。
  四、引导小微企业集约发展
  (九)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快小微企业特色基地的发展,加快建立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的产业集群,推动小微企业进入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发挥城镇的资源、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综合优势,引导小微企业向城区和中心镇的产业功能区集聚,发展低耗、环保的都市型工业。依托各类园区的信息网络、污染治理、事故预防处置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引导小微企业向各类园区集聚,提高集约节约发展能力。支持小微制造企业在城镇商务区设立管理总部、研发中心和营销窗口,引导小微服务企业向城镇商务区、商业区的街区和商务楼宇集聚,打造科技、金融、商务、商业、餐饮等特色服务业街区。
  (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重视以企业、基地、园区、城区为载体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与绿色发展的统筹。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的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和方法,促进小微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加强对高污染行业小微企业环保整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三废”处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等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水平。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积极探索和实行集中供热、供电、供气、制冷等能源集中供应模式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模式,实现节能减排。
  (十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运用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等经济手段,严格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职业健康等执法监管,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以冶炼、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腾笼换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产能,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十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小微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开展投资合作,在置换一般性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开展战略重组、生产经营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品牌等优势,提升发展水平。
  五、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十三)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凡对本省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贴。各地政府可参照国家做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和高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创业。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设立主要投资于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母基金和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给予支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统一互联、流转顺畅的全省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创意园等各类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对科技型和高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占基地入驻创业企业比重领先、成功培育企业领先的创业基地,可择优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进行重点扶持;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创新强省专项中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等省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建设100个创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应根据财力状况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支持。经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地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时要统筹考虑创业基地建设,盘活的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各类园区内的小微企业。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每孵化毕业一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年孵化毕业率达到30%以上的,可视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三年内的税收贡献,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专门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孵化培育。
  (十五)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研究制定省、市、县(市、区)三级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专项补贴政策,通过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社会化服务。实行小微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服务外包、按实绩补贴或奖励。今后不再建设事业性质的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心,已经建设的要逐步向市场化、企业化运作过渡。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市场垄断,加快放开市场准入限制,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下属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管办分离,属于非企业法人的,逐步转制为企业。
  (十六)推进市场化、社会化培训提升服务。组织实施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全省每年委托培训机构对10万人次以上小微企业经营者进行短期培训,培训机构由小微企业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中自主选择;每年资助1000名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主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组建一批由在职或退休企业家、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等组成的专家志愿服务团,对小微企业开展专场咨询、“门诊”咨询、网上咨询等。专家志愿服务团的组织和管理办法由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
  (十七)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受资金限制。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微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试点海域使用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申请人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原则上在受理后一周内办结。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企业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类型,自主约定合并分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出资份额,简化合并分立登记手续。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全面清理和规范现行有关涉企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六、完善创新支撑体系
  (十八)加快发展技术市场。探索创办技术交易场所,完善提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体系、技术(专利)查询评估体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技术交易转化的政策激励体系、技术成果交易的监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技术成果的电子商务市场”。进一步落实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促进技术市场加快发展。开发和推广适合小微企业使用的网上技术交易评估报价系统、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引导小微企业利用信息网络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省级层面着重抓好科技成果供方信息库建设,并对各市、县(市、区)技术交易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市、县(市、区)重点抓好小微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建设。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签约项目优先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在省内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地方财政可根据年销售收入、税收金额等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十九)打造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社会力量搭建的服务平台,当地政府可从相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与实绩挂钩的补助。创新现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服务绩效激励导向的平台运行模式,定期实施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安排财政支持经费。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向小微企业免费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条件资源。凡是申报和评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技术、检测、工业设计等技术类服务平台和国家级、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要面向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或低偿优质科技服务。
  (二十)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完善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到小微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在浙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加快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培育一批工业设计企业,集聚一批工业设计人才,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专业化设计服务。省财政重点支持12个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给予每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