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2-11-26 湖财企〔201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三条政策的通知
》 ( 湖市科发〔2013〕30号
)规定,专利奖励和补助经费政策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利授权补助政策和申请条件的通知
》 ( 湖市科发〔2016〕35号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湖市监知〔2022〕15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财法〔2022〕180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湖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专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科技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和专利转化项目的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市专利管理部门开展的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条 适用对象:市本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居住地在市本级辖区内的自然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
(三)申请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须已经海关总署批准;
(四)申请市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须经相关部门认定;
(五)申请市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已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
(六)申请专利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的经费须经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条 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度年费及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海关专利保护备案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湖州市国内专利费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