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十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8〕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八条意见
》 ( 湖政办发〔2019〕30号
)规定,自2019年11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电商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体)电商化应用。按照湖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相关规定,认定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经营主体(联合体)”。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经营主体(联合体)”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
2.支持企业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按照湖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相关规定,认定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第三方示范服务平台”。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第三方示范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
3.支持农家乐电商化营销。按照湖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相关规定,认定为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农家乐”。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农家乐”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动农村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按照湖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相关规定,认定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创建。按照湖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相关规定,认定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按照湖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相关规定,认定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基地”。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基地”的单位,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依托农村电商创业创新
7.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创新。按照湖州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相关规定,认定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双创’示范点”。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双创’示范点”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