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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政办发〔201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3〕58号规定,

一)将第二部分第九点“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删去。

(二)将第二部分第十点“阶段性降低部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在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额度相当于2个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删去。

(三)将第二部分第十二点“延续一批即将到期的减负政策。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删去。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

(2019年第一批)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规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增值税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进一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三)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四)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税收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

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五)免征创业创新平台部分税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六)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省税务局)

二、实施省级减税降费政策

(七)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减免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八)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和其余两类人群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